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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保护名茶
 

北京茶叶总公司以恒久的信誉保证,公司经营的黄山毛峰、西湖龙井、洞庭碧螺春、武夷岩茶等原产地域保护名茶均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正宗名茶,欢迎广大消费者选购。

原产地域保护名茶是指受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保护的地方传统名茶,这类原产地产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以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为依据命名;
    2. 以当地的特定、特有的传统工艺技术生产;
    3. 有长期积累的质量声誉和社会影响;
    4. 根据法定程序由政府监管机构批准。
  原产地域保护名茶在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标记,由政府对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管理和保护。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旨在通过产品命名及其控制手段,保证该类产品质量,维护产品声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那么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以199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为基础建立的一项新的产品保护制度。该制度吸收了国外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制度的通行做法,是一个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建立起来的保护中华民族经济文化精品、提高质量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实行保护,同时在各国间有互认和免检功能。TRIPS是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国际条约。该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记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侵害原产地名称的情形。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表现形式是在产品上加著“原产地名称”标记。“原产地名称”是表示此产品与该地区的地理特征、原材料、质量、特色、传统工艺等因素密切关联的区别性标志,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又称为“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识,在TRIPS协议以及《巴黎公约》中与商标一样,一起作为并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但“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有所不同,商标是先申请批准,再积累商品声誉无形资产;原产地域产品的名称是先有历史积累,再申请批准追认。两者的基本功能也有所不同,商标仅与工某个生产经营者有关,而原产地名称是与特定地域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的,它不仅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地,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属于工业产权,假冒、盗用原产地名称,会造成商品生产地的混淆,不仅损害了原产地企业和驰名特产的声誉,而且欺骗了广大消费者,因此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禁止。

在TRIPS协议中规定,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非臆造、虚构的地名;
  2. 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 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其产品的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的地理条件,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譬如,“西湖龙井”茶,其品质特征与其生长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着极密切的关系,600余年来享誉中华大地,但由于加工方法外传,遂使假冒产品四外泛滥,不仅影响该产品的声誉,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西湖龙井”标识,则是标示这种商品的出产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其使用人必须采用该地区所产茶叶为原料、以传统龙井茶的制作方法来加工茶叶,这种标识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使用。

中国是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原产地名称在我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保护。